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7-1-14)
证券代码:000012;200012; 112022 公告编号:2017-003
证券简称:南玻A;南玻B;10南玻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下午14:30
②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2017年1月13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1月12日下午15:00至2017年1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③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④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工业六路南玻集团新办公楼二楼一号会议室
⑤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⑥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琳女士
⑦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2、会议的出席情况
①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人,代表股份613,337,2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55%。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人,代表股份540,517,4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6.04%。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4人,代表股份72,819,7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51%。
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代表64人,代表股份93,844,1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52%。
②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8人,代表股份524,948,8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29%。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股份480,821,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6.63%。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3人,代表股份44,127,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5.79%。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53人,代表股份65,007,8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13%。
③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2人,代表股份88,388,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26%。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股份59,696,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88%。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28,692,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1.38%。
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11人,代表股份28,836,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39%。
④出席或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确定张宛东女士、李新军先生当选为南玻集团第七届监事会监事,表决结果为:
①张宛东女士得票数612,128,6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0%,其中,B股投票数71,752,846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3%;中小股东投票数92,63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71%。
②李新军先生得票数611,355,34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8%,其中,B股投票数70,894,546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36%;中小股东投票数91,862,2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7.89%。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于2016年12月14日公告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监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613,225,45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99.98%。反对11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0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0%。
其中,B股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72,819,759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表决权0%。
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中小股东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93,732,3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88%;反对11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以上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于2016年12月28日公告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第七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马彦忠、窦前涛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南玻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南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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